性取向相关无性婚姻维权高频答疑
在我们接触的无性婚姻咨询”>无性婚姻咨询案例中,近三成的当事人是在婚后才发现伴侣的真实性取向,长期处于无性生活、无情感联结的“僵尸婚姻”状态,其中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“这种情况能不能告对方骗婚、要赔偿”。以下是结合现行法律规定、司法实践判例和现实生存逻辑整理的核心答疑,不劝离也不劝和,只讲客观规则和风险。
婚后发现伴侣隐瞒性取向导致长期无性,起诉离婚时一定能拿到损害赔偿吗?
首先给出明确的法律结论:不存在“必然能拿到赔偿”的绝对规则,能否获赔的核心是能否认定对方存在“重大过错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91条规定,损害赔偿“>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,以及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这一兜底条款——而一方刻意隐瞒性取向、与配偶长期无实质夫妻生活、同时在外与同性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,是否属于“其他重大过错”,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,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。
从已公开的判例来看,仅有约30%的类似案件法院支持了损害赔偿请求,判赔金额普遍在1万元到10万元区间,极少出现更高额的赔偿。法院支持赔偿的前提通常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一是有证据证明伴侣在婚前就明确知晓自身性取向,存在刻意隐瞒、欺诈的主观故意(如果伴侣是在婚后才确认自身性取向,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节,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过错);二是有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不存在实质性生活,婚姻关系名存实亡;三是有证据证明这段婚姻给当事人造成了明确的损害后果,比如出现确诊的抑郁、焦虑等精神障碍,或者伴侣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同性恋人、传播性传播疾病等明确侵权行为。
这里必须做风险提示:现行刑法中并不存在“骗婚”的独立罪名,除非对方是以结婚为幌子骗取你的大额财产涉嫌诈骗罪,否则单纯隐瞒性取向结婚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,无法通过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,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在离婚时主张相应的权利。同时不要轻信“同妻/同夫起诉必然能拿高额赔偿”的网络爽文,很多当事人因为证据不足、法院认为性取向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构成过错,最终不仅没拿到赔偿,还因为诉讼拉长了离婚周期,消耗了大量时间精力。
想要主张损害赔偿,哪些证据是合法有效的,哪些收集了也没用?
打离婚损害赔偿官司的核心是证据,很多当事人明明是受害者,却因为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、证据证明力不足,最终诉求被法院驳回。司法实践中会被法院采信的有效证据主要有三类:第一类是当事人自认的证据,比如伴侣在微信、短信等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认自身性取向、承认婚前刻意隐瞒、认可双方长期无性生活的内容,或是在双方公开沟通(在自己家中、公共场合协商,不存在非法窃听情形)时的录音录像,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最高;第二类是客观佐证过错的证据,比如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伴侣与同性第三人的开房记录、银行流水(尤其是给第三方转账的特殊金额备注如“520”“1314”等,既可以起诉第三方返还财产,也可以作为伴侣存在过错的证据)、伴侣在公开社交平台发布的与同性第三人的亲密合照等;第三类是损害结果证据,比如当事人因为这段婚姻出现精神心理问题的就诊记录、心理咨询记录、医疗诊断证明等,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”>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。
以下几类证据哪怕你花了大量精力收集,也不会被法院采信,甚至可能让你承担侵权责任:一是没有实名认证的网络信息截图,比如你看到同性社交软件上有头像和你伴侣相似的账号,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账号归其所有的,这类截图没有任何证明力;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隐私证据,比如雇私家侦探跟踪拍摄、在他人私人空间安装窃听窃录设备、非法获取的酒店监控等,这类证据因为取得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,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,情节严重的你还可能因为侵犯隐私权被对方起诉;三是亲戚朋友的传闻证言,比如身边人说“早就觉得他不对劲”这类主观猜测性的表述,没有实质佐证的话法院不会采纳。
为了现实考量选择不离婚,留在这段无性婚姻里需要做哪些风险前置安排?
我们始终认为,留在婚姻里还是选择离婚,是当事人结合自身经济能力、育儿需求、社会支持系统等多重因素做出的个人选择,没有绝对的对错,但不管做什么选择,都要把风险放在前面,不要抱着“等对方改邪归正”的幻想进入长期内耗。如果你经过权衡,认为保留婚姻外壳的收益大于离婚的收益,必须先接受两个基本现实:第一,性取向是一个人稳定的身份认知,不存在“被感化”“被治好”的可能,这段婚姻里的性缺失、情感疏离是长期状态,不要对亲密关系抱有超出约定的期待;第二,你必须主动做好三道风险隔离,不要等损害发生了再补救。
第一道是财产风险隔离: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,明确房产、存款、股权、投资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份额,约定家庭大额支出的分担比例,同时掌握家庭财政的知情权,定期核对家庭大额流水,防止伴侣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给同性恋人,协议签订后可以根据需要做公证“>财产公证,强化法律效力;第二道是健康风险隔离:由于伴侣可能存在婚外高危性行为,一定要定期做性传播疾病筛查,做好自身健康防护,不要因为所谓的“夫妻信任”忽略最基本的健康风险;第三道是责任边界隔离:和伴侣明确约定婚姻内的育儿责任、老人赡养责任、家务分担规则,不要默认独自承担所有家庭劳动,同时保留好双方关于婚姻状态的沟通记录,万一未来需要离婚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婚前知情的“形式婚姻”,事后一方以无性、对方性取向为由主张赔偿能获支持吗?
这里要强调最核心的契约精神:我国法律不承认所谓“形式婚姻”的特殊效力,只要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,就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,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,婚前一方已经明确告知自身性取向,双方是出于落户、育儿、规避社会压力等共同需求,协商一致达成“无性生活、互不干涉情感生活”的婚姻约定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的情形,那么婚后一方反悔,以“伴侣是性少数群体”“婚姻里没有性生活”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,法院基本不会支持——因为你在进入婚姻前已经充分知晓婚姻的真实状态,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,所谓的“损害”是你自愿选择的结果,不应当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这里也要做明确的风险提示:哪怕是双方提前协商好的形式婚姻,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(比如“必须在几年内生小孩”“双方永远不能提离婚”“互不干涉私生活”)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,只有书面的财产约定才受法律保护;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,一方存在转移财产、实施家暴等明确的过错行为,哪怕是形婚,照样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。反过来讲,如果一方刻意隐瞒自身性取向,以结婚为幌子欺骗异性进入无性婚姻,不仅要承担道德上的谴责,一旦给对方造成严重精神或财产损害,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错,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